政策頻打房,國人「囤房」目光轉往海外

記者林詩茵/新聞引用精實新聞

國內打房議題持續發酵,不僅自住房屋稅稅率即將提升至1.5%至3.6%之間,擁有超過3房以上的多房族,也成為國稅局的查稅重點。政府打房動作不斷,許多受薪階級不堪其擾,紛紛將置產目光轉往海外,尋求穩當安定的投資收益。台灣房屋國際資產中心趨勢研究處分析師張漢超表示,台北、台中、高雄等主要城市房價高漲,許多在地民眾對高漲的房價感到咋舌,有民眾認為在國內置產投資已不可為,進而將購屋目光轉往海外,尋求更佳的投資效益。

張漢超表示,在雙北市中心想買間1千萬左右、2至3房的預售或新成屋幾乎不太容易,但是到了海外,同樣的條件卻可輕鬆找到標的。例如馬來西亞吉隆坡、新山,澳洲墨爾本等國際大城,投資效益都相當不錯,租金報酬視不動產的條件而異,一般至少可介於4%~8%不等,更多投資者是看好未來轉手效益。

根據台灣房屋國際資產中心的統計,日前曾有一位高資產客戶,在今年第1季總共出資3億元購買9戶物件,範圍包含吉隆坡及依斯干達美迪尼特區(Medini),該客戶就是看好馬來西亞經濟動能將會帶動房地產的增值,而馬來西亞第一季國內生產毛額(GDP)年增6.2%,增幅確實比市場預估的5.4%還來得高。

台灣房屋國際資產中心分析師張嘉琪也表示,以馬國目前的經濟條件,在大馬投資不動產,風險低、報酬高,尤其2010年開始,馬國首相納吉推動經濟轉型計畫,預計取代香港、新加坡成為亞洲新的金融中心,加上2016年吉隆坡捷運環狀線及2020年隆新(吉隆坡-新加坡)高鐵完工,屆時首都吉隆坡將直接受惠,帶動2020年房市起飛。
 
 


私下立約 買方付奢侈稅 行不通 賣家會繳更多稅

記者吳佳蓉/新聞引用經濟日報

買賣房屋時,有些賣家會告訴買家,雙方交易要採「賣清」方式,除了房屋價格,要求買家要連帶付清特銷稅款。北區國稅局表示,私下立約雙方「賣清」沒有用,只要出售期間未達兩年的不動產,賣家就得繳納特銷稅。
  

同時,計算特銷稅應繳納金額時,應以房屋價格加上自行支付的特銷稅款,若只以房屋價格計算,將視為短漏報,會遭補稅並處最高一倍罰鍰。
  

部分屋主經常抱持著「賣清」觀念,為了省去後續麻煩,在訂定買賣契約時,會要求買方除須付房屋價格,也得負擔相關手續及稅款。

北區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,若契約中明訂由買方負擔特銷稅,賣方是否就可以免繳,國稅局回應,依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,繳稅主體仍是賣方,且買方多付給賣方作為特銷稅費用的金額,也屬銷售時的「全部代價」,須納入特銷稅課稅範圍,若漏報這部分金額,國稅局將視為短漏報案件處理。
  

舉例來說,甲將手中持有未達一年的不動產賣給乙,買賣價格訂為2,000萬元,並在契約中明訂,乙應負擔特銷稅,先行將特銷稅額300萬元(2,000萬元*特銷稅率15%)連同房屋價格一起付給甲方,總計2,300萬元。
  

但依照特銷稅條例規定,賣方甲才是納稅主體,若賣方甲未繳,則視為漏繳特銷稅,同時,乙多付給甲的300萬元,也應納入計算應納稅額的金額範圍中,也就是用雙方交易總金額2,300萬元,乘以15%特銷稅費率計算,若只用2,000萬元房屋銷售金額計算應繳稅額,少繳部分也將視為短漏報。
  

國稅局表示,透過買賣證明,很容易就能查到短漏報情形,一旦查到相關情形若民眾在國稅局查到、但尚未寄出處分書前,主動前來補繳本稅,則僅罰漏繳稅款0.5倍罰鍰,但若被查獲仍不符結果不願繳納本稅,則須以一倍罰鍰;國稅局強調,補稅及罰鍰的對象,都是賣方而非買方,提醒民眾不要因誤解「賣清」可行性而觸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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